防洪影響評價是由專業(yè)化的咨詢機構,就涉河(或湖泊、水庫、蓄滯洪區(qū))建筑物對防洪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評估,為防汛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等提供的一種技術咨詢服務。
依據(jù)國家計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水政[1992]7號),對于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項目(下簡稱建設項目),應進行防洪評價,編制防洪評價報告。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三十八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guī)定報經(jīng)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因建設前款工程設施,需要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壞原有水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擴建、改建的費用和損失補償。原有工程設施屬于違法工程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第二十七條 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guī)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wěn)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工程建設方案未經(jīng)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前款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nèi)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間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設單位應當經(jīng)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建設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準后,方可依法辦理開工手續(xù);安排施工時,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和界限進行。
第三十三條 在洪泛區(qū)、蓄滯洪區(qū)內(nèi)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chǎn)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chǎn)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jīng)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修建開發(fā)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未經(jīng)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建設項目經(jīng)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機關。
4、《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1992 年發(fā)布,2017年修正)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河道(包括河灘地、湖泊、水庫、人工水道、行洪區(qū)、蓄洪區(qū)、滯洪區(qū))管理范圍內(nèi)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包括開發(fā)水利(水電)、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廠房、倉庫、工業(yè)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設施(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第三條 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經(jīng)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工。
5、《水文監(jiān)測環(huán)境和設施保護辦法》
第九條 在水文測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網(wǎng)區(qū)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新建、改建、擴建水工程及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鋪設跨河管道、電纜、取水、排污等工程可能影響水文監(jiān)測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在征得對該水文測站有管理權限的流域管理機構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建設:(一)水工程;(二)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 構筑物,或者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三)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響水文監(jiān)測的工程。因工程建設致使水文測站改建的,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水文測站改建后應不低于原標準。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
第十五條 設立專用水文測站,不得與國家基本水文測站重復;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覆蓋的區(qū)域,確需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批準。其中,因交通、航運、環(huán)境保護等需要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前,應當征求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的意見。撤銷專用水文測站,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三十三條 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jiān)測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在征得對該站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建設。因工程建設致使水文測站改建的,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7、《武漢市防洪管理規(guī)定》
在河道、湖泊和水庫管理范圍內(nèi)修建符合防洪要求、城市總體規(guī)劃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并須經(jīng)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在港區(qū)范圍內(nèi)的,還須征得交通主管部門的同意)后,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報批。
1、項目支撐性文件,包括規(guī)委文件/項目批復/前期與水務局溝通的函等;
2、項目可研/初步設計報告文本及圖紙(CAD 版),圖紙需包括管線平面布置圖、縱斷面圖圖;報告最終報審時圖紙需提供加蓋設計單位印章的正式版圖紙。
3、項目地勘報告及圖紙;
4、項目施工方案;
5、河道規(guī)劃報告;
6、河道既有設計資料;
7、縣防洪規(guī)劃報告;
8、河道管理范圍劃定成果;
9、河道實測橫斷面和縱斷面成果;
10、能夠覆蓋河道和項目范圍的地形圖(1:1000 及以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家對河道實行按水系統(tǒng)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之間的邊界河道以及國境邊界河道,由國家授權的江河流域管理機構實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河道主管機關根據(jù)流域統(tǒng)一規(guī)劃實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或者市、縣的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
《水利部關于印發(fā)河湖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項目各流域管理機構審查權限的通知》(水河湖〔2021〕237 號)
河湖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項目長江水利委員會審查權限
一、在下列河段興建的大型建設項目
1.長江干流:源頭至向家壩樞紐;
2.漢江干流:漢中孤山漢江大橋至孤山樞紐;
3.烏江干流:東風樞紐至烏江渡樞紐;
4.嘉陵江干流:西漢水入江口至亭子口樞紐;
5.岷江干流:松潘小姓溝入江口至紫坪鋪樞紐;
6.瀾滄江干流:金河入江口至小灣樞紐;
7.怒江干流:達曲入江口至勐古怒江特大橋;
8.雅魯藏布江干流:多雄藏布入江口至拉薩河入江口。
二、在下列河段興建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1.長江干流:向家壩樞紐至入??冢ㄔ?50 號燈標);
2.漢江干流:丹江口樞紐至入江口(武漢);
3.烏江干流:烏江渡樞紐至入江口(涪陵);
4.嘉陵江干流:亭子口樞紐至入江口(重慶);
5.岷江干流:紫坪鋪樞紐至入江口(宜賓);
6.瀾滄江干流:小灣樞紐以下;
7.怒江干流:勐古怒江特大橋以下;
8.雅魯藏布江干流:拉薩河入江口以下;
9.洞庭湖、四水入湖尾閭(湘江湘潭水文站以下、資水桃江水文站以下、沅水桃源水文站以下、澧水石門水文站以下);
10.鄱陽湖、五河入湖尾閭(贛江外洲水文站以下、撫河李家渡水文站以下、信江梅港水文站以下、饒河虎山和渡峰坑水文站以下、修水虬津水文站以下);
11.瀾滄江以西(含瀾滄江)區(qū)域國際或國境邊界湖泊;
12.長江流域和瀾滄江以西(含瀾滄江)區(qū)域省界湖泊。
三、在下列河段興建的所有建設項目
1.三峽水庫庫區(qū);
2.丹江口水庫庫區(qū);
3.陸水水庫庫區(qū);
4.水陽江干流:楊村樞紐至入江口(含石臼湖、固城湖、南漪湖);
5.滁河干流:金銀漿至入江口(含駟馬山水道、馬汊河);
6.荊南四河(即松滋河、虎渡河、藕池河、調(diào)弦河);
7.長江流域和瀾滄江以西(含瀾滄江)區(qū)域其他省界河流邊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 10 公里河段;
8.瀾滄江以西(含瀾滄江)區(qū)域國際或國境邊界河流河段,國境內(nèi) 10 公里河段。
河湖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項目黃河水利委員會審查權限
一、在下列河段興建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1.黃河干流:河源至托克托河段;
2.支流:湟水(含大通河)、皇甫川、窟野河、渭河(含涇河)、沁河(紫柏灘以上)。
二、在下列河段興建的所有建設項目
1.黃河干流:托克托至入???;
2.小浪底(含西霞院)水庫庫區(qū);
3.三門峽水庫庫區(qū)(含渭河庫區(qū)河道);
4.故縣水庫庫區(qū);
5.沁河:紫柏灘至入黃口;
6.大汶河:戴村壩至馬口 30 公里河道;
7.黃河流域其他省界河流邊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 10 公里河段。
河湖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項目淮河水利委員會審查權限
一、在下列河段興建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1.淮河干流:河南省息縣至江蘇省三江營(包括洪澤湖、高郵湖、邵伯湖,沿線的行洪區(qū)以及蒙洼、城西湖、城東湖和瓦埠湖);
2.洪汝河:河南省新蔡縣班臺至洪河口(包括洪河分洪道);
3.沙穎河:河南省周口市區(qū)至安徽省阜陽市區(qū);
4.新汴河:安徽、江蘇省界河段,安徽省泗縣 104 國道公路橋至江蘇省溧河洼;河南、安徽省界河段,河南省永城市至安徽省濉溪縣岱橋閘;
5.渦河:河南省鹿邑縣城至安徽省亳州市區(qū)。
二、在下列河段興建的所有建設項目
1.臨淮崗洪水控制工程庫區(qū)范圍:淮河干流臨淮崗洪水控制工程主壩至洪河口 段;史灌河橋溝鎮(zhèn)以下至入淮口;洪河分洪道地理城以下至入淮口(包括蒙河分洪道); 谷河王化鎮(zhèn)以下至蒙河分洪道;
2.沂河:跋山水庫以下至駱馬湖;支流祊河入沂河河口上游 39 公里處;
3.沭河:青峰嶺水庫以下至新沂河;支流湯河入沭河河口上游 6 公里處;
4.新沂河:嶂山閘至入??冢?/p>
5.新沭河:大官莊閘至石梁河水庫(包括石梁河水庫);
6.邳蒼分洪道:江風口閘至灘上;
7.中運河、韓莊運河:韓莊閘至駱馬湖;
8.分沂入沭:彭家道口閘至大官莊閘;
9.南四湖及駱馬湖;
10.淮河流域其他省界河流邊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 10 公里河段。
河湖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項目海河水利委員會審查權限
一、在下列河段興建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1.永定新河河口管理范圍。
二、在下列河段興建的所有建設項目
1.永定河:盧溝橋至屈家店樞紐;
2.白洋淀;
3.北運河:北關攔河閘至筐兒港樞紐;
4.潮白河:蘇莊橡膠壩至潮白新河津薊鐵路橋;
5.泃河:海子水庫至九王莊閘;
6.薊運河:九王莊閘至江洼口;
7.大清河:趙王新河自棗林莊樞紐至西碼頭閘、大清河自西碼頭閘至獨流減河進 洪閘;新蓋房分洪道自新蓋房樞紐至劉家鋪;
8.清漳河:匡門口至合漳;
9.濁漳河:侯壁至合漳;
10.漳河干流;
11.衛(wèi)河:淇門至徐萬倉;
12.共產(chǎn)主義渠:劉莊閘至老觀咀;
13.衛(wèi)運河;
14.南運河:四女寺樞紐至第三店;
15.漳衛(wèi)新河;
16.灤河:潘家口水庫至大黑汀水庫;
17.海河河口、獨流減河河口;
18.岳城水庫庫區(qū)、潘家口水庫庫區(qū)、大黑汀水庫庫區(qū);
19.海河流域其他省界河流邊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 10 公里河段。
河湖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項目珠江水利委員會審查權限
一、在下列河段興建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1.紅河(元江)云南省境內(nèi)干流河段;
2.紅河水系李仙江、藤條江、南溪河、盤龍江、普梅河(南利河)等河流國境內(nèi) 10 公里河段;
3.西江干流:清水江口至入??冢ń?jīng)梧州、馬口、天河、燈籠山);
4.北江干流:飛來峽至入海口(經(jīng)清遠、三水、紫洞、三善滘、三沙口);
5.東江干流:新豐江河口至入??冢ń?jīng)石龍、大盛);
6.柳江:柳城至入江口(三江口);
7.百色水利樞紐庫區(qū)。
二、在下列河段興建的所有建設項目
1.大藤峽水利樞紐庫區(qū);
2.瀾滄江以東(不含瀾滄江)國際邊界河流河段,國境內(nèi) 10 公里河段;
3.珠江流域、韓江流域、粵桂沿海諸河及深圳河等省界河流邊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 10 公里河段。
三、其他
珠江河口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項目審查管理權限,按照《珠江河口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 10 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河湖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項目松遼水利委員會審查權限
一、在下列河段興建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1.松花江干流:拉林河口至大頂子山航電樞紐;
2.第二松花江:豐滿水庫壩下至三岔河口;
3.嫩江:諾敏河口至雅魯河口,泰來縣格達耐至白沙灘;
4.西遼河:蘇家堡閘至福德店;
5.東遼河:二龍山水庫壩下至梨樹縣劉家館子鎮(zhèn);
6.遼河河口:盤山閘至入??冢?/p>
7.松遼流域國際邊界河流河段,國境內(nèi) 10 公里河段;
8.松遼流域國際邊界湖泊。
二、在下列河段興建的所有建設項目
1.松花江干流:三岔河口至拉林河口;
2.嫩江:那都里河口至諾敏河口、雅魯河口至泰來縣格達耐、白沙灘至三岔河口;
3.諾敏河: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后烏爾科至河口;
4.綽爾河:音德爾鎮(zhèn)至河口;
5.拉林河:五常市蛤拉河子林場至向陽鎮(zhèn)、五常市興盛鎮(zhèn)至拉林河口;
6.老哈河:葉赤鐵路橋至赤通鐵路橋;
7.新開河:雙遼市同樂村至河口;
8.東遼河:東遼縣泉太鎮(zhèn)至二龍山水庫庫尾、梨樹縣劉家館子鎮(zhèn)至福德店;
9.渾江:寬甸縣下露河至河口;
10.尼爾基水庫庫區(qū)及壩下管理范圍;
11.察爾森水庫庫區(qū)及壩下管理范圍;
12.松遼流域其他省界河流邊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 10 公里河段。
河湖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項目太湖流域管理局審查權限
一、在下列河段興建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1.太浦河;
2.望虞河;
3.太湖。
二、在下列河段興建的所有建設項目
1.太浦河:太浦閘管理范圍內(nèi)的河道;
2.望虞河:望亭立交樞紐管理范圍內(nèi)的河道;
3.望虞河:常熟樞紐管理范圍內(nèi)的河道;
4.吳淞江:包括吳淞江、蕰藻浜;
5.紅旗塘:包括紅旗塘、大蒸港、圓泄涇、橫潦涇;
6.京杭運河:平望至嘉興段(蘇州市吳江區(qū)蘇嘉運河橋至嘉興市秀洲區(qū)王江涇大橋段);
7.瀾溪塘:江蘇省、浙江省省界上、下游各 10 公里河段(蘇州市吳江區(qū)鴨子壩至嘉興市桐鄉(xiāng)市幸福橋段);
8.頔塘:江蘇省、浙江省省界上、下游各 10 公里河段(蘇州市吳江區(qū)蘇震桃公 路長湖申線大橋至湖州市南潯區(qū)南林路橋段)。
其他
太湖流域和東南諸河其他跨省界河流邊界上、下游各 10 公里河段興建的建設項目,須由建設項目的省(直轄市)征求相鄰省(直轄市)的意見。如經(jīng)協(xié)商一致并取得同意書,由所在?。ㄖ陛犑校彶橥?,報太湖流域管理局備案,否則需報太湖流域管理局審查同意。
審批條件(以武漢市為例)
1、所申請的項目屬于武漢市國家蓄滯洪區(qū)內(nèi)非防洪建設項目;
2、應具有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3、提交資料齊全,并符合有關要求;
4、在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上報審批或建設項目辦理核準手續(xù)前,提交報告書進行技術審查;
5、不影響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權益。
審查流程(以武漢市為例)
1、洪水影響評價審批表
2、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3、項目業(yè)主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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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溝通
雙方初步電話溝通
了解項目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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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地考察
實地考察并溝通項目詳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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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xié)議簽訂
雙方確定服務價格
達成合作意向,簽訂合作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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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編制
成立項目工作組,調(diào)查研究、收集資料、核查整理
初稿提交客戶后做出進一步調(diào)整或修改
印刷裝訂前雙方就終稿進行確認并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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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報告
對報告進行規(guī)范調(diào)整,排版印刷
按約定時間交付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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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續(xù)服務
免費對報告進行修改調(diào)整
協(xié)助解決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