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影響評價
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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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制度 一、審批條件和標準 符合下列條件和標準的申請,予以批準: (一)審批條件 由省水利廳負責審批的洪泛區(qū)、蓄滯洪區(qū)內(nèi)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 (二)審批標準 1、符合有關規(guī)劃和洪泛區(qū)、蓄滯洪區(qū)防洪、行蓄洪標準、有關技術及管理要求,不得妨礙行洪暢通和蓄滯洪及河道堤防正常的管理及防汛搶險; 2、建設項目的防洪避洪方案具有水利(水電)行業(yè)相應資質(zhì)的單位編制定; 3、防御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適當; 4、不影響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 5、簽訂了有關協(xié)議。 二、所需材料 (一)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所依據(jù)的文件; (三)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四)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文件; (五)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書; (六)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圖紙; (七)有利害關系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文件。 三、受理 承辦人A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核。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日或3個工作日內(nèi)出具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nèi)容;不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于當日或3個工作日內(nèi)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注明理由,加蓋公章。 四、審查與決定 (一)承辦人A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承辦人B對提出的初審意見進行復審,對審批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承辦人B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 (二)承辦人B復審后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一并交處長審核后,由處長組織召開處務會集體研究提出處室(單位)意見,處長簽字后報主管副廳長簽批,主管副廳長無法簽批的,由廳長指定其他廳領導簽批。 五、公開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有關材料示范文本在黑龍江省水利廳網(wǎng)站(www.hljsl.gov.cn)長期公布。審批結果在網(wǎng)站公告7個工作日。 六、審批時限 自省水利廳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審批決定,特殊情況經(jīng)主管副廳長書面批準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審批結果在5個工作日內(nèi)送達申請單位(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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